一、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完善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场地服务功能,保证场内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升交易中心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交易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区是交易中心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提供的专用评标场地。评标区设于交易中心大楼三、四层,分为评标安检区、评标封闭区、评标直播室、电子见证室、评标室、澄清室等,能够满足非跨天评审评标工作。跨天评标的项目,应当使用行业监管部门允许的评标场地。
第三条 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采用门禁出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控制允许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和数量。
第四条 允许进入评标区的各方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各方人员包括:
(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二)招标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采购服务部)工作人员;
(三)招标人(采购人)代表;
(四)参与当天评标活动的评审评标专家;
(五)对投标文件(报价/响应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谈判的投标人(供应商);
(六)各行政监管部门、公证部门人员等。
二、评标区管理
第五条 允许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应凭有效证件,经评标区门岗工作人员核对有效证件信息与本人是否相符,信息一致方可放行, 同时佩戴交易中心发放的工作证进入评标封闭区。
(一)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凭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凭有效身份证到安检窗口验证,确认后可进入评标封闭区。
进入评标封闭区的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二)从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随机抽中的,参与当天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经确认后可进入评标封闭区。
招标人(采购人)指派的评标专家,凭有效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外借的评标专家凭有效身份证,经确认后可进入评标封闭区。
评审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封闭区后,应进入指定的评标室等候。
(三)对投标文件(报价/响应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的或者谈判的投标人(供应商),被授权人凭有效身份证,经确认后可进入指定的澄清室或者非招标项目评标室。
(四)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人员凭有效的工作证或执法证、或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经确认后可进入评标封闭区。行业监督部门对其部门进入评标封闭区人员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为加强评标区设备的安全管理,不允许自带设备(如手提电脑、打印机等)进入评标区。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通讯、录音、录像或无线上网设备进入评标封闭区,如需与外界联系,应使用评标封闭区内的录音电话或对讲设备。
第八条 拟进入评标封闭区人员应把随身携带的物品存入评标安检区的自助存储柜,必须带入随身行李的,应自觉配合评标安检区门岗工作人员的检查。
第九条 评标专家名单应在评标当天的评标安检区内打印(或现场拆封)。项目评标专家成员未到齐之前,负责接待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评标安检区。在评标工作结束前,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评标专家名单带离评标安检区和评标封闭区。
第十条 接待评标专家工作人员需要与未按时到达的专家联系的,应使用指定的录音电话(评标安检区的评标签到登记处和评标封闭区三、四楼走道处均设)。
第十一条 开标会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到交易中心三楼评标安检区登记领取评标室门禁卡,进入评标室后,应及时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系统运维人员。
第十二条 评标封闭区设在三、四楼,评标安检区统一设在三楼,所有进入评标封闭区的人员均应通过安检方可进入。评标结束前,离开评标封闭区的人员原则上禁止再次进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需到展示或演示现场观看才能评价的,评标各方人员按照“同进同出”原则出入;
(二)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失败后现场转其他方式继续进行采购需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政府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其他情形需向相关部门请示处理的。
以上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在非招标项目评标室(18至21号)、澄清室等区域进行。
离开评标封闭区的相关人员再次进入评标封闭区应通过三楼的安检。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报价/响应文件)原则上应通过三楼安检区进入评标封闭区,若评标地点在四楼评标封闭区且投标文件(报价/响应文件)较多的,可在四楼评标封闭区门禁处交接。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已通过安检的工作人员应在四楼评标区门禁处完成投标文件(报价/响应文件)的交接工作。需要进入评标封闭区的工作人员应通过三楼评标安检区进入。
第十四条 评标所需使用的其他物品,一律从三楼安检区进入评标封闭区。
第十五条 四楼评标封闭区出口处设有内外两道门禁,均为常闭门。18至21号评标室设在两道门之间的区域,主要用于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项目的评审,以及抽取定标委员会成员。相关的供应商、招标人的定标委员会备选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可通过外门进入,但不得通过内门进入其它评标室。进入该区域的供应商、定标委员会备选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身份核对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或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 澄清室设在四楼评标封闭区外,按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或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如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报价/响应文件)进行澄清、答辩的,由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统一安排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进入评标区人员应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评标期间不得进入其他有评标工作的评标室,不得在评标区内随意走动和大声喧哗。评标结束后,各有关人员应通过三楼安检区有序离开,不得无故逗留,确保评标区秩序。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合理、高效安排评标工作时间。非跨天评标项目不安排午休,跨天评标项目应安排午休。确需加班的,评标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天22:00前结束。
第十九条 在评标前或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发放任何费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在评标室内向评标专家发放评标劳务费,不得再向其他人员发放任何费用。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需监督人员参与项目监督的,可以参照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给予发放。
除收取评标劳务费外,各方人员不得在评标区收受他人财物。
第二十条 系统运维人员进入评标封闭区,应在评标安检区门岗填写《评标场地维保工作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评标区检修应安排在非工作日进行,如因紧急情况或使用需要,检修人员应在评标安检区门岗处填写《评标场地维保工作记录表》,由系统运维人员带领进入评标区作业。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封闭区内复印机仅限对当日评审项目资料的复印,不得复印其他无关文件。如发生设备故障,应使用评标封闭区内的录音电话或对讲设备通知系统运维人员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 使用评标室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参与评标人员应注意坐姿和形象,不得从事与评标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项目有设计展板时,应将展板妥善放置在展板架上,不得将展板粘贴在墙壁上;
(三)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销毁作废多余的文件;
(四)不得擅自更改评标室;
(五)任何与项目无关人员不得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无故进入评标室。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使用跨天评标区,应至少在项目开标前十天将《租用评标场地申请表》提交到交易中心评标服务组。在跨天评标区的评标活动应遵守跨天评标区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每天上午9时前例行卫生保洁工作,保证评标室的整洁、卫生。其他时间需要进入评标封闭区进行卫生保洁工作的,应听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
三、封标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封标室设在交易中心三楼评标封闭区内,是投标文件封存的专用标室。
第二十七条 封标室仅限与封标项目有关的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以及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进入,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进入封标室人员,仅限对本项目投标文件的封存或取出。投标文件的封存和取出均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封标室应每周至少清理一次,已经开启封条的所有投标文件应全部清出封标柜和封标室。
四、罚则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其给予警告,对业务活动造成影响的,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采购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其给予警告,对业务活动造成影响的,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报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报其相应的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检修人员、保洁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报其所在公司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其他各方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报相关的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